每天花這麼多時間讀書,真的有將書本內容讀進去嗎?

小學、中學到大學,總共16年的讀書生涯。對於「如何讀書」這個問題,相信每個人都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方法。最近筆者常接到考生來信表示,他們每天花很多時間,在讀教科書或是參考書。可是等到做考古題時,才發現書好像沒讀進去。接到這類問題的來信,筆者通常都會先問考生平時的讀書方式。考生大多回答,就是把該唸的內容從頭到尾看過,讀到重要的幾個名詞或是字句時,用紅筆或是螢光筆作個記號。筆者接著問,那您讀完後,是馬上把書本蓋上,放回書櫃?還是蓋上書本,把剛剛讀的內容回想過一次呢?考生都以前者回答。考生並表示,考試科目那麼多,當然是讀完就趕快讀下一個進度了,哪裡還有時間回想。

記得筆者小學階段,也都是跟上述來信考生的讀書方式一樣。上國中後,課程內容比小學多很多。讀書畫重點、讀完立即把書放回書櫃的方式,讓我無法應付國中階段的考試。那時常常愁眉苦臉,總覺得壓力很大。幸運的是,一位成績很好的同學(下稱H)在當時主動來關心筆者,並跟筆者分享他的讀書方法。筆者以H的讀書方法讀書後,感覺書真的有讀進去腦袋,而且「回想法」(以下將介紹之)還讓書本內容牢牢地烙印在腦海中。

因近日常接到考生詢問有關讀書方法的來信,筆者統一將H分享的讀書方法,整理如下:

1.每段「寫」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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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爭 點》: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是否有權以閱卷或其他方式獲知聲請羈押所依據之具體理由、證據資料,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並避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遭不法侵害?

《解 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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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爭 點》: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憲?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否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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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爭 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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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爭 點》:

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主管機關據以公告未經核准於其所示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其範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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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爭 點》: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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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爭 點》:

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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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爭 點》:

系爭土地徵收條例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而未以書面通知送達日之翌日,作為申請期間之起算日,合憲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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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爭 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是否違憲?

《解 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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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爭     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 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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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爭     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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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爭     點: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下稱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改列為第一項)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同意改建之原眷戶除依眷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外,尚得領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搬遷補助費及同細則第十四條所定之拆遷補償費,而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不僅喪失前開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喪失前開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況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竟付之闕如;又對於因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絕改建之極少數原眷戶,應為如何之特別處理,亦未有規定。足徵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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